中國時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為核銷給扁家的兩億九千萬元款項帳目,涉及主導中信金控插旗兆豐金衍生的「紅火」違法案,台北地院十八日依違反銀行法的背信罪、證交法的間接操縱股價罪,重判辜仲諒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

中信金控插旗兆豐金衍生「紅火案」,是首宗被起訴的金控集團犯罪案,依合議庭的認定,主導這起重大金融犯罪者,除辜仲諒外,還有辜的妹婿、前中信金法金執行長陳俊哲、前策略長林孝平。陳、林兩人因滯留海外遭通緝中。

辜仲諒雖被判刑,但合議庭認定中信銀與紅火公司的交易,只是形式交易,且紅火設立時,仍打算將獲利交還中信銀,且他自日本回國投案後,也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折合新台幣三億元的九百五十七萬多元美金,在未獲取利益下,沒有再另外宣告辜仲諒併科鉅額��金。

辜仲諒委任律師團對於判決結果,表示一定會提出上訴。律師團強調,本案認定的兩個犯罪事實,有關侵占紅火公司結構債獲利三億多元部分,都是陳俊哲拿去私用,包括購買日本長野縣輕井澤土地約台幣七千萬元、購買世界名琴、兩把小提琴二百廿萬元美金、租用小飛機出差不符差旅費報銷所填補一百萬美金和購買名貴休旅車等,這些都與辜仲諒無關。

在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部分,律師團說,當時辜仲諒人在海外,是由幕僚執行,「兆豐金股本比中信金大,要如何操控?」

判決指出,前總統陳水扁九十三年底宣示二次金改政策,辜仲諒、林孝平等人在隔年五、六月,評估轉投資或併購兆豐金控有困難,為避免中信金控遭其他金控併購,就規畫將兆豐金控列為轉投資標的,從九十四年八月至十一月間,先後買入兆豐金股票共六十六萬多張。

後來因買進兆豐金股票達法定上限,就以中信銀香港分行三點九億資金,向巴克萊銀行購買結構債,辜仲諒、陳俊哲等人,認為中信銀香港分行向巴克萊銀行購買的結構債連結兆豐金股票,可能會造成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的障礙,就依當時的法務長鄧彥敦建議要處分或買回結構債。

同時為爭取中信金在兆豐金的董監席次,並降低取得成本,共同設計由陳俊哲掌控的紅火公司,與中信銀香港分行的結構債買賣為關係人交易,未經董事會決議,將當時較低價的結構債賣給紅火,經紅火贖回結構債,套取三○四七萬四千七百十七美元,約合新台幣十億一四八○萬餘元 ,造成中信銀的損害。

涉及本案的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已判刑八年、前法務長鄧彥敦判刑七年二月、前中信銀副總經理林祥曦判七年六月。三人目前都上訴高院中。


本文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19/4/2f7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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