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情局上校組長羅奇正,被台商羅斌「反策反」,涉嫌將國軍情資交給中共。如今羅奇正面臨軍法重刑,但羅斌卻因不具軍人身分,僅能以普通刑法或國家機密保護法起訴,刑責只有一至七年。
此外,間諜行為涉及外患,但因中共「既非本國亦非外國」的特殊身分,許多法條無法適用。
本周一立法院國防委員會,立委林郁方曾就此質詢高華柱,高華柱也表示刑責過輕需要檢討,沒想到當天晚上就爆發間諜案。
二○○三年,調查局查獲中科院的文職技正黃正安,將我國研發武器的極機密資料賣給中共。黃某偷盜的計畫,包括至今未公布的「鳳凰」遙攻精靈炸彈,及更敏感、軍方從不承認存在的地對地飛彈。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於二○○四年廢止,因此軍中文職人員盜賣業務機密,只能以普通刑法一 九條的「洩漏國防機密」論罪,刑度一至七年,頂多以公務員身分要求加重二分之一。
另外���國家機密保護法卅二條規定,洩漏交付國家機密,刑度也是一年至七年,因此即使黃正安還犯下貪汙罪,最後也只判八年。
刑法一○九條規定,如果洩漏機密給「外國」,刑度增為三至十年。一○七條「外患罪」更規定,若將軍事機密交給「敵國」,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因大陸不是法律定義的「外國」,因此這些法條都有適用問題。
相較之下,陸海空軍刑法的間諜罪相關條文用「敵人」,因此可適用中共間諜;如前軍情局幹員李志豪、海軍士官劉岳龍等,都被軍法判無期徒刑。
林郁方指出,即使美國這種民主國家,對盜竊重大機密的間諜,仍動輒判刑數十年。立委蔡同榮則認為,對於服務於某些高機敏性單位的人員,即使非屬軍職,但盜賣職務上機密,應有更重的處罰,尤其現在兩岸關係和緩,更要提防失去敵我意識。
本文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03/2/2g6f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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