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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縣大溪警分局復興分駐所警員陳捷明今年2月間,受理翁姓市民撿到皮夾案件時,A走皮夾內的1萬2500元現金。桃園地方法院以貪污罪名,判處陳捷明1年6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
2月14日中午,翁先生在復興鄉角板山公園旁的咖啡廳內,撿到吳姓男子的咖啡色皮夾,裡面除了證件外,還有1萬2500元現金。陳捷明說,他一時被貪念沖昏頭,受理案件後,把現金抽起占為己有,後來吳姓男子來要找回皮夾時,分駐所長詢問他,他還騙說:「皮夾裡有證件沒現金。」
由於翁先生撿到皮夾後,曾撥打皮夾內電話聯絡簿的電話,留下通話紀錄,吳姓男子回撥,雙方對質,發現皮夾內應該有現金卻被A走,就向桃園縣警局檢舉。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05/78/2gbh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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