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7日電)最高法院今天決議,今後只要與未滿7歲幼童性交,均應依加重強制性交重罪判刑。最高法院認為,未滿7歲沒有表達正確意思的能力,法官審理類似案件不應拘泥「有無違反意願」。

近來因多起幼童遭性侵、被告卻獲有利判決的案件,引起輿論撻伐。最高法院今天召開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討論相關法律問題。會中共提出甲、乙、丙、丁4種學理說法,詳細檢視。

會議最後決議採取丙說,凡對未滿7歲男女性交,不論能否證明違反幼童意願,均應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與7歲以上、未滿14歲男女「非合意性交」,同樣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與7歲以上、未滿14歲男女「合意性交」,才可依較輕的「與幼年男女性交罪」論處。

對於畫下「7歲」的紅線,最高法院指出,未滿7歲的幼童,雖不能說全無意思能力,但實際上頗不易證明,民法就規定「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以防無益的爭論,所以要未滿7歲的男女表達性行為有無違反意願,確有困難。

最高法院表示,至於7歲以上、未滿14歲的男女,民法上歸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已具一定表達能力,,應能表達合意性交與否。

最高法院表示,妨害性自主案件有無違反被害人意願,法官應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從寬保護未成年被害人,不必拘泥必須找出具體違反被害人意願的行為。

另外,法務部週5(10日)將召開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及民間社團討論幼童性侵案有無修法必要,以及修法方向等議題,曾參與刑法修法的板橋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將到場說明民國88年間刑法修法經過。990907


文章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07/5/2ckz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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