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逾期繳納,依法須加徵滯納金。但立委接獲民眾投訴,指滯納金加徵比率比「高利貸」還可怕,已有國民黨立委提案修正所得稅法,調降滯納金計算標準。
立委提案修法,將滯納金計算標準從目前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降為「加徵千分之一」,等於減為現行規定的十分之一。
如果逾期卅天(滯納金最高百分之十五)繳納兩萬元稅款,現行須加徵三千元滯納金,依提案只須加徵三百元滯納金。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限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卅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繳納之日止」。
本文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23/2/2dlc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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