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台東21歲賴姓男子與一名小六女生在兩情相悅下,賴男對女童撫胸10秒鐘,警方依強制猥褻罪送辦,但東檢酌量兩造親密關係,認為賴無洩慾意圖,改依性騷擾偵辦,但在家屬和解及撤告後,日前裁定不起訴處分。
與同儕相較早熟許多的「小美(化名)」年僅12歲,但已初嚐愛情禁果。去年9月,小美與相差9歲的成年男友,放學後相約前往海邊遊玩、閒聊,沒多久兩人就緊緊的擁抱在一起,賴男也情不自禁的送上熱吻,前後約10秒鐘,手掌也盤桓在小美的胸口。
兩人甜蜜過程恰巧被同校學生撞見,迅速在校園裡傳開,校方告知家長及通報社工。
《兩人供稱情投意合》
「他是我的男朋友,我也沒有被強迫。」擔憂女兒貞節不保,家屬憤而��警處理,但經傳喚,小美的答案卻令在旁大人吃驚不已。而賴男到案後也否認暴力脅迫,供稱兩人是情投意合。因家屬堅決提告,訊後,警方依強制猥褻罪送辦。
東檢認為兩造關係親密,僅10秒鐘難以認定賴男有藉此滿足性慾嫌疑,與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不符,而改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1偵辦。家屬事後退讓和解撤告,「告訴乃論」理由跟隨消失,檢方因而在日前裁定不起訴。
法界人士表示,時間長短並非研判猥褻真偽的絕對因素,須酌量全般實務,沒有一定的標準,「心理意圖」才是重要關鍵;上述個案中,賴既未以暴力逼迫,小女童也坦承自願,無法認定賴在短短數秒內,就可因親吻、撫胸獲得性滿足。
東檢主任檢察官吳怡明表示,強制猥褻與性騷擾間確有灰色臨界點,但賴男並沒有以強迫和脅迫手段迫使女童就範,而女童也屬自願,難以構成強制猥褻、或合意猥褻。
《事後輔導更為重要》
勵馨基金會指出,雙方既有一定親密關係,事後輔導遠比強制以司法懲戒更形重要,以免造成親子關係緊張等負面影響,檢方裁奪並無不妥。
本文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07/78/2cja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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