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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8 日電)錢姓男子在賣場中偷吃店內零食,再將空包裝放回架上,偷吃零食達55樣,造成店內損失新台幣2700多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以竊盜罪處他罰金新台幣6000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現年22歲的錢姓男子今年8 月22日中午,在台北縣新店市建國路上的1 家賣場中,趁店員不注意時,將店內零食拆開食用,再把包裝放回架上,偷吃的零食數目達50多樣,總計2700多元。
此外,錢姓男子在9月5日早上再度回到店內,故技重施,拆開2 條白巧克力包裝,將巧克力偷偷放到口袋中,再把空包裝放回架上,但錢男離開店內前,遭店員發現,將他移送法辦。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審酌錢姓男子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毫不尊重他人財產權,雖偷竊得物品價值不高,但仍造成被害人一定損失,另審酌他犯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以2個竊盜罪處他罰金6000元。991008
以下文章來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08/5/2ek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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